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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者:editor [发表时间]:2013-09-09 [来源]: [浏览次数]: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的规定,依据《高等学校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为进一步完善我院民主管理制度,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础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础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为提高教育质量、科研及管理水平、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完成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办好具有职业特色的学校和开放性的电视大学而努力。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办学的制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通过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方案及其它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 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原则和方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 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评议结果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将此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和政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校长要尊重教代会的职权,支持教代会的工作,接受教代会的监督,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群众意见,认真研究和处理教代会有关行政的决议和提案,负责领导行政部门予以实施,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校长对教代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

第七条 教代会要接受党的领导,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教代会的决议,经大会通过后即生效,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教职工都认真执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教代会的提案,努力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并虚心接受教职工代表的检查,教职工代表提出质询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认真地给予解答。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是有公民权的本校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条 教代会的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按所分配的名额,通过酝酿,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必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同意。

一般按工作性质组成代表组。各代表组设组长1——2名,由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的人员,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特点。其中教学科研一线的代表一般不少于60%,女教师要占一定比例。其他管理人员和工人按不同的比例产生代表,具体名额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二条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并报教代会工作机构备案。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调出本校、离退休、被开除公职等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代表大会活动,其代表资格即停止,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并报教代会工作机构备案。教职工代表在校内调动应保留届时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

(二) 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坚持民主集中制,有一定参政议政的能力,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积极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出谋划策。

(四) 敬业精神要强,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工作认真,本职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五) 坚持原则,顾全大局,正派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说话办事,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有比较高的群众威信。

(六) 有一定语言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

(七) 正式在册在岗教职工。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的职权:

(一)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 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四) 可以单独向院领导反映群众呼声较大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在每届教代会中,教职工代表是工会会员的,可履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权利,参加选举下届工会委员会。

(六) 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 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三) 关心学校建设,提出有价值的提案。

(四) 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部门领导、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按期适时召开代表大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权必须有出席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八条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者就专门议题召开大会。

第十九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二十条 教代会议题,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在下次大会上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后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后,不另设主席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院工会委员会,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 承担下届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并向教代会报告上届工作情况。

(二) 组织教职工代表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代会征集提案,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

(三) 接受和处理代表和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四) 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不断提高教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

(五) 发动、组织代表和广大教职工认真执行行政指挥系统的指令,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各项工作。

(六) 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神有不一致的地方,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原2001年3月27日经教代会通过的《教代会实施细则》不再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由院工会、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200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