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
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的规定,为实现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
这一根本任务,完善管理制度,高等学校应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
工代表大会制。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
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
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
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
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
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
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
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
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
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
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处或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
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
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
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
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
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
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
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和国家的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
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
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
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
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1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
1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1/3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
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
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
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以系、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或代表团),选
举产生正、副组(团)长。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
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
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
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
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
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
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
)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团)长会议或
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
受他们的申诉。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基本精神也适用于
其它各种形式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的教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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